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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2节 (第1/7页)
既然是法庭调查阶段,为了调查案情,法官提问多少次都是符合规定的。 因为这是庭审。 必须要在法庭调查中把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、明明白白。 否则将来下了判决书,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服,告到上面去。上面来查,一旦发现这个案子有模糊不清之处,那今日审案的法官岂不是要负责任? “我更好奇的是,”王审琦问道,“对案件中不清楚、公诉人举的所有证据又不足以证实的部分,法官向被告人提问,法官怎么判断被告人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?” 若是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实,想来也不需要通过提问核实了。 可被告人并不是完全老实,被告人口中的话不能全部采信。 那这样的话,法官要如何判断,他们在核实案件事实时,被告人是如实交代,还是使用了春秋笔法呢? 赵普道,“如果综合全案证据仍然不足以认定,那么法官会采用那个原则吧。” “原则?”李昉不解。 赵普笑了笑,“你忘了?之前姜海蓝提到过的: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。” 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,也称为“疑点利益归于被告”原则,是指在刑事诉讼中,当事实无法查清时,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决。】 姜海蓝当时是这么说的。 李昉恍然大悟,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个事实,该事实又不利于被告人,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,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这件事。 天幕上的法律从业人员可是经常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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