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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节 (第2/5页)
令的时候,可是恨不能手把手教某些人做事! 作者有话要说: [1]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: 【一般自首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 【特别自首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 [2]、听证的百度百科 [3]、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第十七条: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,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、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,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,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;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,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,向当事人宣告、送达,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。 ps:文中古人是一个:思考→探索→认不认可、接不接受(屁股决定脑袋)的过程,他们的观点不代表作者的观点 我是在写小说,一定会有不同的人发表不同的观点 第23章 律所一 早上八点五十分,姜海蓝走进了律所的大门。 正对着的便是白色的行政台。 律所的行政人员蒋琳坐在行政台后面,热情地同她打招呼,“早上好,姜律师。” 姜海蓝眉眼弯起,回以灿烂的笑容,“琳姐早。” “你的快递,昨天你让我帮你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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